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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点击: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市面上可以看到的PPP项目合同版本基本上大同小异,均包含定义、合作期、融资、土地、建设、运营、移交、违约、终止等内容。但由于项目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诉求、可匹配的相关资源也不尽相同,实际上并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一个通用、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版本。因此,对于任何一个项目的PPP合作协议或者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均应认真对待,仔细研究其中的条款,如果只为了赶进度、拿项目,忽视了对合同条款的研究,那么在项目执行阶段就容易出现争议,甚至对簿公堂,造成项目各方及社会公众的多输局面。本文拟就PPP项目合同中一些容易被忽视但又与当事方切身利益相关的条款进行简要分析:

1、法律变更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变更分为两种,一种是项目实施机构可控的,一种是项目实施机构不可控的,对于前者(实施机构可控的法律变更),一般来说,一旦发生,需要判断其后果,如果仅是对项目公司对项目的建设、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则应由实施机构予以补偿(可通过一般补偿或者其他补偿方式),如果对项目公司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甚至导致项目公司无法继续按照原有条件继续履行PPP项目合同,则可以视同发生实施机构的违约,允许项目公司提前解除PPP项目合同。

对于实施机构不可控制的法律变更,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将其归于不可抗力事件或参照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另一种是视为特殊事件予以特殊处理。鉴于不可抗力条款中的通知、协商机制(通常协商期不少于九十天)、损失共担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法律变更的情形,对其予以特别约定可能是更为妥当的处理方式。

简言之,对于法律变更条款,切忌不区分具体情况,一概混同视之。

2、工期延误

工期延误条款往往和建设期违约金相关联。在有建设内容的PPP项目中,对项目公司最好的约束手段之一,即工期延误违约金(一般是按日罚款),因此控制工期对于项目公司来讲,是建设期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一般说来,工期延误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工期延误的原因

工期延误的原因通常是多重的,可分为政府方原因(例如政府方要求的设计变更)、项目公司原因(例如因为管理不善导致拖期)、第三方原因(例如由于土地拆迁进度缓慢)、不可控的其他原因(例如施工现场有考古发现、出现不可抗力等)。对于不同类型的工期延误,应有不同类型的处理方式,对于项目公司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的拖期,一般来说,政府方应对工期延误的事实予以认可,对于因此发生的额外支出也应予认可;对于由于项目公司过错导致的拖期,则应适用相应的罚则。

(2)工期延长的程序

当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时,双方应尽合理通知义务,即由预计将发生延误的一方迅速通知另一方。一般来说,由于工期关系重大,和项目公司的运营、收费也息息相关,因此,对于工期延误的通知、处理方式、争议解决等,在PPP项目合同中均应有明确的约定,以便执行。

(3)对建设投资的影响

发生工期延误后,由于拖期、窝工等情形都将导致项目公司产生额外的费用,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如果由政府方承担,可通过一次性补偿、一般补偿、延长合作期、调整政府付费等方式进行。

(4)违约金

对于工期延误违约金和运营期延误的违约金,不宜同时适用,否则将构成双重处罚,对项目公司而言并不公平。另外,对于建设周期比较长的项目,也可以仅就关键工期设定违约金,如果局部工程的工期发生延误,但关键工期并未延误,将相应免除工期延误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