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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点击: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近日到北京、山西、浙江就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调研。他强调,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构建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前不久中央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一石击起千层浪。决心之大,力度之大,范围之大远超一般人所能想象。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正式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这既是党和国家核心利益所在,也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根本保证,也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30多年改革开放,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乃是一个事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确定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会后十天,便确定在北京市、浙江省、山西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央能以如此宽广度、高强度、大力度来高调推进这一前所未有的“重大政治改革”,实在是前所未有。

  对古今中外的监督案例进行研究可以发现,这么多年来几乎没有一个党政主要领导的腐败问题,是由同级纪委监督检举揭发出来的。这一客观现实说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再锋利的刀刃,也砍不了自己的刀把。由此,必须寻找“异体监督”。在监督制度难有实质性改革的前提下,借鉴古代的巡视制度也是一个不错的思路。20年来巡视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不断加大巡视力度,充分发挥了巡视这一“异体监督”的利剑作用。十八大以来近四年的反腐败成果如何巩固,下一步斗争如何深入,全面从严治党如何推进,多年来严重滞后的政治体制改革如何开启?十八大六中全会后改革国家监察体制,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笔者认为,这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最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最重大的举措。这也是由治标为主转向以治本为主、由同体监督转向异体监督、由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并通过改革“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的最重大利好。

  通过多年来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笔者认为,由同体监督转向异体监督,需要选择突破口。而变行政监察为监察行政就是一个相对容易的突破口。

  笔者认为,设立监察委员会必须通过权力结构改革,实现内涵发展。可具体概括为“三强三弱”:

  一是强干弱枝。多年来,中央推行集体领导,常委分权;而地方各级党委却反其道而行之,从乡镇党委书记到县委、市委、省委书记都在不断集权。新一届党中央敏锐地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下大力扭转这些年枝强干弱、尾大不掉的被动局面。多年来受双重领导体制的制约,纪检监察机关同样存在枝强干弱的情况。地方各级纪委增加编制、增设机构都侧重于支线而非主线,都偏向于强枝而非强干,形成了干弱枝强的局面。要尽快扭转这一被动局面,首先,试点省的监察委员会要通过弱枝——减少分散在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专职监察干部,来强干——充实和加强省监察委员会的力量。其次,要通过弱枝——减少或取消乡镇纪委、市级、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纪委(纪检组)的机构、人员,来强干——充实和加强市、县监察委员会的力量。毛泽东分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应对强敌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同时还能既集中兵力,又精兵简政。

  二是强法弱纪。1993年纪委与监察的合署办公,由于监察的地位低——政府的一个部门,合署后,只好走上扩大外延的做法,既让纪委越来越偏离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定位,也拖累了纪委——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地位,还使纪委越来越难于把纪律挺在前面,去抓早抓小,使纪委的关口不断后移并后撤。通过合署后纪委与监察的合理分工,纪委执纪要强,执法要弱。监察执法要强,执纪要弱。监察委员会主管查处官员违法犯罪,减少并弱化执纪的事,违纪的问题主要归纪委管。这样,既体现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在法前,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职责,又能够加强监察机关查办违法犯罪案件的力量,增加执法的手段。对于违法犯罪问题,监察委员会采用反贪的侦查手段、强制手段、审计的查账手段等,就顺理成章了。如此,既能明确职能,合理分工,又能取长补短,优势互补。

  三是强前弱后。首先,一线的办案人员要增加。十八大以来,之所以取得明显的反腐成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级纪委保证了三分之二的力量在办案一线。今后的监察委员会也要这样,增强一线办案人员的力量,尽量减少和弱化二线及后方兵力的配置。其次,要重视和加强信息情报的及时搜集汇总整理。前期情报信息工作做得好,办案的力量才能得到最佳发挥。从而让监督前置,办案紧随,形成反腐的利剑。还可借鉴香港廉署等机构配置、职能设置、力量分配的成功经验。香港廉政公署80%的力量就在执行处,负责一线办案;在情报搜集上也非常重视,比如和媒体的关系非常密切。一旦媒体发现了什么问题,它们很快就可以掌握,跟进去分析有没有违法、犯罪情形,怎么去调查应对等。

  三个试点省市的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如何“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我以为全覆盖有三种选择:第一种是监察工作全覆盖;第二种是监察机构全覆盖;第三种是监察人员全覆盖。第一种笔者认为是最好的模式,能实现监察工作的全覆盖。就是通过积极主动的监察工作,把所有的监察对象覆盖住。是工作上门、监督上门,而不是机构设门、人员住门。香港廉署用的就是这种模式,他们是办案力量的全覆盖。第二种模式是机构全覆盖。比如在每个部门、每个单位都设一个监察机构,这样监察干部之间的交流比较方便,职级待遇等具体问题也好解决。但是,“廉价政府”通常是“廉洁政府”的一个基本要因,机构覆盖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有违“廉洁政府”的初心。第三种模式则是人员的全覆盖。向各个部门和单位派驻监察人员。在腐败问题严重的情况下,将人员分散派驻,难以形成拳头,而且效率很低。过去我们有很多分散驻在各单位的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但能真正发挥作用者寥寥,因此必须把人员整合起来集中使用。

  在两千多年前,汉武帝通过异体监察总结出“以小制大,内外相维”的八字真经,对我们今天担负着重大政治改革的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的监察体制改革仍有可取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