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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点击:

《法律的人性基础》 严存生 著

□ 龚廷泰

人是什么?人性是什么?法律是什么?法律的基础又是什么?这是千古难解的命题,也是千百年来人们孜孜探究而至今未解的难题。严存生先生的新作《法律的人性基础》(以下简称《基础》),对这些难解而又极具现实价值的课题作了全新的解释。

科学是人类最伟大的创造,它因人而生,为人所用。一切科学,不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归根到底都是关于人的科学,法学也不例外。千百年来,人们都在不断追寻法律的本质和基础,由此产生了林林总总的法律哲学和法学理论,至今仍然是学派林立、观点迥异。究其原因,恐怕与人们对法律的人性基础的理解不同有关。

那么,什么是人性?所谓人性,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属性。人既不是两足无羽的动物,也不是西方哲人所说的“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的混合物。亚里士多德在提出人是城邦动物、政治动物的同时,还进一步指出:“人类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于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而家庭和城邦正是这类义理的结合。”

中国古代的先哲们也几乎持相同的观点。荀子说过:“故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两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莫大于王。”孟子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可见,在先哲们看来,人的思辨、知耻、明理、崇德,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属性,而思辨、知耻、明理、崇德,乃是人的道德性的集中体现。在对古今中外学者对人性探索进行研究梳理的基础上,《基础》指出,道德性是人的基本属性,正是人具有道德性才使人与动物彻底区分开来。

法律是什么?对于这一见仁见智的问题,《基础》在第一章“法之本体的法哲学思考”中对法律的意涵和类型作了深入精道的揭示。

从本源上看,法源自“事”中,这个“事”,既包括事物的内在规律和逻辑,更是指客观的社会关系。在严先生看来,法乃“事之理”。所谓“事之理”,既包括“自然之理”或“天理”;还包括“人之理”,即人的理性;也包括人在社会活动之中所形成的“人伦之理”。所以,严先生认为,法“是自然之理和人伦之理的总和”。自然之理和人伦之理,乃是人的道德意识和行为的道德性的理性表征,它们构成了法律的基础。

为了证成作者的观点,《基础》从法律渊源、法律发展、良法判准以及法律与人性的关系进行了严密的论证,指出法律渊源于人的道德性,法律的产生、发展、制定和适用都要紧紧围绕增强人的道德性这一目标,并且始终以正义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和灵魂。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道德,是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在道德共识基础上由公共的权力机构创制出来的行为准则,用以规制人们的行为,建立和维持一种秩序,使之符合人的社会道德本性。

这些观点,令人耳目一新,促人严肃思考。换言之,如果法律不具备或者丧失了道德性,这种法尽管具有法律的外在形式,但是由于它不具备正义和良善品格这一内在属性,那么,它也就失去了其作为法的基本资格,这也是“恶法非法”得到普遍认可的主要原因。

为了对法律的人性基础进行令人信服的解读,《基础》一书从体系结构到逻辑理路方面进行了较为严密的论证。从该书的体系结构来看,全书分为引论、史论、本论、分论四大部分,这样的体例安排,体现了历史与逻辑相统一、本轮与分论相呼应、从古希腊罗马到现当代全过程、从西方学者到马克思主义者全景式的研究方法,极有说服力地阐释了作者的核心观点:法律根源于人的本性,道德性就是法律的人性基础。

例如,在史论部分,作者从古希腊罗马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马基雅维利,从近代的霍布斯、休谟、亚当·斯密、康德、边沁、萨维尼,到现当代的施塔姆勒、拉德布鲁赫、荻骥、庞德、富勒、菲尼斯,最后,专设一章阐述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性理论,涉及人物著述众多,再现了西方思想家们和马克思主义者关于人性与法律的对话,这种对人性与法的关系全景式的解析,为《基础》一书增添了历史的厚重感和理论的延续性。

在本论中,《基础》则从人的本质及其构成、社会及其结构、人的属性、道德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对人、社会及其属性的概念工具作了清晰的界定,从而对“道德性是人的本质属性”“道德性是法的人性基础”作了有理有据的分析。在分论中,《基础》则从部门法的视角对法律的人性基础进行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深入研究,内容涉及“动物权利”、土地资源及其所有权、犯罪的道德根源、死刑存废的道德考量、人的差异与平等的道德思考、自由与主权——国际关系的实力法则与道德法则及其关系的探究,等等。这些属于具体部门法学才能解决的形而下的问题,而作者则从法哲学的独特视角,揭示了其中所蕴含的法理和人性问题,从而为《基础》一书增添了不少令人信服的实证材料。

严存生教授是我的学术前辈,在古稀之年方才“退休”,但是我们十分惊喜而仰慕地看到,最近几年来,严先生在中国法学界仍然相当活跃,他经常在各种法学论坛之上发声,不时有高质量著述问世,其生命活力不输少年,其学术成果不亚青年,其对中国法治发展的贡献与时俱进、与日俱增。因此,我想起他常常所说的一句话:“把读书写作作为自己的养老方式。”这也许正是严先生对人性特有的

法律与人性关系新探索

责任编辑: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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