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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点击:

  晨报讯(记者 杨阳)7月3日上午,在淇滨区新世纪广场步行街西区的一家服装店的店铺大门上,贴着一张戴着太阳帽和墨镜的中年女子的照片,下面还有文字说明:“该女子是名小偷儿……在服装店里偷衣服……如有认识此人的,请联系我,不胜感激,必有酬谢!”

  “你看看,从10点43分到10点46分,一共3分钟,就偷走我家两件衣服。我发现后追出去就找不到人了,后来我就报案了。我想了两天,决定把监控视频截图贴出去,看看有没有人认识这个女的,帮我找找她。”7月3日上午,面对多名向她询问店门上贴出图片寻人原因的人,店主王女士一边给大家看监控视频,一边解释。

  王女士说,6月28日上午10时43分,店里来了一名胖胖的中年女士,戴着太阳帽和墨镜,在店里逛了一圈,随手翻翻衣服,还让导购员帮她介绍衣服,几分钟后就走了。

  那名中年女子人一出门,王女士就发现少了一件衣服,赶紧追出门,但人已经找不到了。她回来一点货,发现丢的衣服不是一件,而是两件。“你看监控视频,她手法这么麻利,直奔目标过去,明显就是踩过点的。”王女士说。

  从监控视频看当时的情况,那位中年女子进门后直奔目标,拿起一件白色的衣服,一边走一边卷起来,趁人不备放进身上的挎包里。她之后让导购员去拿裤子支开对方,转身翻看衣架上的衣服,趁人不备又拿了条裤子,一边走一边迅速卷起来也放入包里,随即出了门。

  后来王女士越想越生气,就在店门口和店里贴出了两张那名女子的照片,并在下面标明对方是小偷儿。

  店主贴出那名中年女子的照片并称对方为小偷儿是否合适呢?记者询问店主后,得到了这样的答复:“我家监控视频上的图片,我贴出来又不违法,就是想让这名女子在她家人朋友面前丢丢人。”

  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直艳军对此表示,发现失窃失主应报警处理,发布寻人信息是警方才有的权力,店主没有权力发布此类寻人信息。另外,未经法院审判,涉嫌犯罪的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店主这样私自贴出对方照片并称对方为小偷儿,涉嫌侵犯公民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