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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点击:

原占斌:你作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是否能与党中央习总书记保持一致?

——你主政的审判机关究竟打击的是什么人?保护的又是什么人?

    习总书记早于2016年在京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强调: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对怨气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引导和纠正,让互联网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原占斌院长:潞城区法院(审判长申海鸥),的(2019)晋0406刑初35号,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我丈夫宋林虎四年零六个月的刑事判决书。使真正的涉黑涉恶,依仗职权侵吞我村225户巨额搬迁费犯罪分子,在该判决书中演变成了“受害人”。而作为真正检举他们违法犯罪行为的我丈夫宋林虎,在该判决书中却成了有罪之人。

    该判决书一味采纳涉黑涉恶分子及其保护伞为保障他们的“不义之财、既得利益”,而采取打击报复的手段,阴谋策划、设置陷阱、栽赃陷害我丈夫宋林虎的证言证词。该判决书纯属黑白颠倒、混淆是非、枉法判决。本人与我丈夫对此一审判决坚决不服,特提起上诉。为保证便于你主政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该案的真正实情,进行公平公正判决该案,本人几次到长治市中院面见你院领导及办案人员,提交一些新的证据。但由于你主政的长治市中院戒备森严,门难进,人难见,想见你们的领导更是难于上青天。事逼无奈,本人只好于2019年10月31日(上诉期内),以网络形式将一审判决书中存在的多处,关于该案定性的原则性问题及质疑向你反映。本人满以为这次网络反映信能够引起你的重视与关注。办理该案的法官也一定会对该案形成的前因后果,及采纳我丈夫宋林虎有罪的白彦军、桑彦军、宋有良三份“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关键证据进行全面分析,认真判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出公正的判决。但不知是你出于懒政怠政的态度?还是出于办理该案的法官有“难言之隐”的难处?仅以书面审理形式,就以(2019)晋04刑终444号做出了“维持原判”刑事裁定。

    当本人于2020年1月6日,接到这一终审裁定后,如遭五雷灌顶、六月的暴雪。本人认为这一“终审裁定”比起一审法院罔顾事实的“枉法判决”更加有过之而无不及。

    原占斌院长:本人不得不就此“终审裁定”向你及办理该案的审判长、审判员提出如下质疑:

    一、本人委托的为我丈夫宋林虎进行二审辩护的律师向法官提交了,关于宋林虎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定性的三份至关重要的证据。

    第一份证据是:本案的关键人张成吉2012年与史迴乡党委副书记白彦军、乡政府常务副乡长桑彦军的通话录音(光盘),该通话录音充分证明以下几点:

    1、通话录音中,张成吉第一次与乡党委副书记白彦军表示,要将该“款”退回去,该表示遭白彦军以沉默的方式予以拒绝。张成吉又第二次进一步表示,要将该款直接送到纪检委。此表示又遭白彦军第二次以沉默加以拒绝。

    2、代表乡党委的白彦军副书记,代表乡政府的桑彦军副乡长在责成所谓的“受害人”宋有良支付这18万元时,与张成吉的对话始终是轻风细雨、谈笑风生。白彦军其中讲道:“我想的是给你俩办好事类,要不是心疼你们俩,我才不管这事类,我是替你们俩考虑的,想叫你们俩有个那个(钱),现在拍住良心说,当时不是为你们考虑的?”桑彦军其中对张成吉讲道:“那个条(指张成吉、宋林虎18万元的收据)是生活困难补助费,他哪一条能弄住你?没事啊,这个钱该花花吧!

    3、该录音光盘充分证明:代表乡党委的白彦军、代表乡政府的桑彦军在责成所谓的“受害人”宋有良,支付这18万元期间,张成吉与宋林虎并没有任何威胁、恐吓、要挟的言行。

    第二份证据证明:2013年11月11日张成吉、宋林虎等人联名给中纪委《关于十八万封口费的举报材料》,及史迴人民乡政府于2013年11月20日给长治市信访局《关于201320566517信访件的情况说明》。

    这一联名举报信充分说明:张成吉、宋林虎进京上访的原因是史迴乡政府与垂阳村委在王曲电厂对我村225户搬迁时,严重涉嫌贪污、侵占巨额搬迁费。时值史迴乡主要领导担心贪污、侵吞巨额搬迁款的犯罪行为被举报、暴露,指派党委副书记白彦军、常务副乡长桑彦军打着维稳的招牌追到北京、以“协调”方式积极主动责成所谓的“受害人”,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宋有良支付这18万元的“封口费”。但史迴乡政府在给长治市信访局的回复中,将张、宋二人进京举报的因由演变为:“通过进行协调劝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化解个人恩怨,不存在所谓的什么封口费,此事与垂阳村的搬迁事宜没有关联”。史迴乡政府以此“公函”来欺骗上级政府。

    第三份证据证明:本案的关键人物、已故的张成吉曾于2012年因涉案的18万元(生活补贴费)中,自认为他少得两万,将宋林虎诉讼至原潞城市法院,史迴乡政府惧怕侵吞巨额搬迁费再次被暴露,最终由乡政府主动支付给张成吉两万元,张成吉撤诉。有一审判决书第四页,证据三:“垂阳村集体记账凭证及领款单各三份;宋有良从史迴乡垂阳村委共领取20万元整”。

    这三份证据充分说明:张成吉、宋林虎进京上访纯属举报史迴乡、垂阳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狼狈为奸、共同侵吞巨额搬迁费的犯罪行为,因此,代表乡党委的白彦军,代表乡政府的桑彦军,才对张、宋二人恨得要死,但又怕的要命。为了掩盖他们的犯罪行为,才从长治北站追到北京,主动开设宾馆与张成吉协商、协调达成共识,涉案金额纯属史迴乡党委乡政府的“封口费”!乡党委副书记白彦军的证言证词里边“出于信访压力,......特殊敏感时期的软肋”纯属为他们的“封口费”行为的一种托词。同时又证明该“封口费”的交涉与支付自始至终全部是白、桑二人亲自运作导演的,所谓的被害人宋有良只是起到一个陪衬的作用。我丈夫宋林虎与张成吉根本没有敲诈所谓的受害人宋有良的动机。关于涉案18万元钱,不管是生活补贴也好,还是封口费也罢,全是代表乡党委的白彦军副书记,为防止乡村两级侵吞垂阳村老百姓巨额搬迁费之犯罪事实东窗事发,积极主动打欠条,责令所谓的受害人宋有良进行支付的。你们裁定我丈夫宋林虎敲诈勒索罪名,从我丈夫主观动机、客观因素及事实上、法律上的界定是根本不成立的!

    但这三份涉及我丈夫宋林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证据,被你主政的终审法院、审判长、审判员明目张胆地“贪污、侵占”了。更令本人愤怒的是,竟敢利用庄严、神圣的人民审判机关“刑事裁定书”上,替“一审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藏匿、规避“录音光盘”执法犯法的行为遮羞包丑。该裁定书最后一页:“经查,上诉人所提通话录音证据在一审已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审理程序并无不当”。我丈夫宋林虎在上诉状明确表述说明:“该光盘证明内容非常重要,但起诉机关仅是在法庭讲该光盘还在其单位电脑中存放,故没有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就下判决,如此剥夺上诉人的质证权利,程序违法”。请问:原占斌院长、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审判员,你们认定的“庭审质证、认证”依据何在?既然该光盘在一审中通过了质证、认证,为何该证据未在一审判决书中体现呢?

    二、一审判决所采纳的宋有良、白彦军、桑彦军三份笔录,也是追究我丈夫刑责的关键三份证据,此三份证据相互推诿,自相矛盾,根本不具备真实有效性,难道你们看不出来吗?

    1、宋有良2012年3月份与白彦军、桑彦军去北京接访,是史迴乡政府安排的;

    2、白彦军、桑彦军二人与王福明、宋林虎、张成吉协商上访的事情,宋有良并没有参加。但白彦军的笔录是:他与桑彦军只是在场,“主要是宋有良和宋林虎在谈”。

    3、白彦军和桑彦军二人对宋有良讲:张成吉与我丈夫进京上访是因为潞城市政府、史迴乡政府、垂阳村委贪污王曲电厂搬迁工程款的事进行上访的。但白彦军与桑彦军的笔录却是:张成吉与我丈夫宋林虎上访是因与宋有良在换届选举中进行贿选,而产生的个人恩怨;

    4、宋有良在笔录中说,是白彦军和桑彦军把价格谈成了18万元,由白彦军打了一张18万元的欠条,该欠条给了王福明。但白彦军的询问笔录是:宋有良与张成吉、宋林虎谈了三四个小时,最终宋有良同意给18万元。桑彦军的笔录是:我们6个人在宾馆一个房间内开始谈判解决上访事情,谈判解决中间,他出去接了一个电话,打完电话回来后,他们已经谈好了,宋有良答应给宋林虎他们18万元。

    5、宋有良几次支付这18万元时,都是白彦军直接给他打的电话,我丈夫既未给宋有良打过电话,更未向其索要过钱。

    张成吉与我丈夫进京上访究竟是因潞城市政府、史迴乡政府、垂阳村委三级共同贪污“搬迁费”进行上访的?还是与宋有良个人恩怨进京上访的?这涉案的18万元,究竟是宋有良与张成吉和我丈夫宋林虎协商达成共识的?还是与白彦军、桑彦军协商达成共识的?另外,还有至关重要的一点,从白、桑、宋三人的询问笔录中,有以下两个共同点:

    这18万涉案资金形成与交接都是在乡党委、乡政府、村委主动掏钱开宾馆的房间内进行的。试问:哪有乡党委、乡政府主动开设房间,让张成吉与我丈夫宋林虎实施敲诈勒索的?这符合敲诈勒索的常规逻辑吗?这是其一;其二、白、桑、宋这三人的询问笔录又说明:不管宋有良谈也罢,还是白、桑二人谈也罢,都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一审判决并未对上述涉及本案定性的关键疑点进行合理排除,为什么终审裁定不经公开审理、质证,对这些疑点重重,也是追究我丈夫宋林虎敲诈勒索唯有证据,照猫画虎搬在了所谓的终审裁定书中?

    三、请问原占斌院长、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审判员:假设2012年张成吉、宋林虎的“敲诈勒索”罪名成立的话,为何所谓的受害人宋有良(本案的两位关键人张成吉、王福明已故后)在时隔六年后才去公安机关报案?为何潞城区公安机关在时隔一年后才去立案侦查?况且在这个期间内的2013年,我丈夫宋林虎与张成吉联名对这18万元的“封口费”上至中纪委,下至史迴乡党委乡政府进行举报。原潞城市纪检委因这涉案金额,于2017年11月12日对所谓的受害人宋有良进行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谓的受害人宋有良又因此涉案金额被原潞城市公检法侦查、公诉、判刑。难道这些党政公检法司机关就没有一家发现这18万是被“敲诈勒索”去的吗?难道这些所有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都是“草包”吗?难道这些种种疑点不值得你们去认真剖析吗?

    四、该案的所有卷宗资料及判决书都充分证明:张成吉与我丈夫宋林虎并未对所谓的受害人宋有良有任何威胁、恐吓行为,刚到北京西站就被乡政府的白彦军和桑彦军截留。上访,仅仅是在白、桑二人截留商谈、协商中出现的言词,自始至终与所谓的受害人宋有良连言语都没有对接过,威胁二字从何而来?俗语讲: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如当时的支部书记兼村长、一把手宋有良、代表乡党委的副书记白彦军、代表乡政府的常务副乡长桑彦军站的正、立的稳?没有违法犯罪的重大嫌疑及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会主动协商、协调掏这18万元吗?“上访”能作为要挟宋有良的法定情节吗?原占斌院长、办理该案的审判长、审判员如你们真正不懂业务、不懂法,你们可以从网上查找一下案号(2015)肇怀法刑重字第1号、案号(2015)遵刑初字第23号、案号(2014)前刑初字第366号、案号(2013)泸刑再终字第1号、案号(2012)泸刑再终字第1号等相关案例,认真学习掌握一下,“上访”能否作为“敲诈勒索”的构成法定要件?我丈夫宋林虎、张成吉上访的行为能够构成涉黑涉恶、手眼通天、政治能量如此之大的宋有良威胁吗?如构成威胁,为何代表乡党委副书记的白彦军、乡政府的常务副乡长桑彦军,还要鞍前马后为其所谓“敲诈勒索”者充当说客吗?

    五、原占斌院长、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审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对我丈夫追究刑责的一审判决书、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书多处体现宋有良掏钱买选票、掏钱买公文、贿赂公安机关某领导、侵吞巨额搬迁费等多处重大涉嫌犯罪的线索。对此违法犯罪线索,为何不向相关党政机关提起司法建议呢?

    原占斌院长、办理该案的审判长、审判员:你们能对综上的质疑依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吗?你们主政的中级人民法院是一般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既是保证审判机关公平公正的最终屏障,也是审判机关防止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绝对不能成为涉黑涉恶分子的“法律”保护伞啊!

    原占斌院长: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是你们审判机关的口头禅,也是浅而易见、通俗的审理办案原则,本人怎也想不通“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打击、报复、栽赃、陷害一案会在潞城辖区的公检法,甚至你主政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路过关斩将形成。究竟是涉黑涉恶分子宋有良法力无边?还是宋有良背后无形的“大树”在操纵此案?

    原占斌院长:你主政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对我丈夫宋林虎四年零六个月的终审刑事裁定,能经得起事实与时间的考验吗?请你们切记“一时强弱在于力,万古胜负在于理”的历史规则。务请你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对我丈夫这一刑事案件启动再审程序,以便确保人民审判机关公平公正的庄重、神圣形象!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史迴乡垂阳村(系所谓的“被告人”宋林虎之妻)草民:耿桂英

      身份证号码:140481197211011627

      联系电话:13994623935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