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头条新闻

2016-08-06点击:

7月21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十三五”保险业发展与监管专题培训班上表示,决不能让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平台和“提款机”。

在提及风险把控问题时,项俊波提出要严把保险公司股东资格审查标准,“要让那些真正想做保险的人来做保险,决不能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平台和‘提款机’,特别是要在产融结合中筑牢风险隔离墙。”

项俊波对险资举牌引发的争议还指出,少数公司进入保险业后,在经营中漠视行业规矩、无视金融规律、规避保险监管,将保险作为低成本的融资工具,以高风险方式做大业务规模,实现资产迅速膨胀,完全偏离保险保障的主业,蜕变成人皆侧目的“暴发户”、“野蛮人”。

不过,他也表示了对万能险的支持。项俊波说,之前社会上因举牌问题过热,因此对万能险存在大量误解、曲解甚至是抹黑的言论,“这些保险公司激进的经营策略和投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媒体、网络的放大效应后有些问题甚至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

在他看来,对于这些热点事件,尤其是负面新闻炒作的问题,如果不积极主动加以应对,就会产生大范围的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严重风险。

附:项俊波讲话提纲

我们召开“十三五”保险业发展与监管专题培训班,目的是分析形势,统一思想,谋划“十三五”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和监管的重点工作,加快推进现代保险强国建设。

一、“十三五”时期保险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加快建设现代保险强国的关键阶段。深刻认识“十三五”时期行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于我们突出“十三五”时期保险工作重点,加快现代保险强国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十分现实和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增强保险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我们研究判断,“十三五”时期保险业仍然处在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同时行业也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

“十二五”时期保险业取得的成就为行业抓住战略机遇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将为保险业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十三五”时期改革和政策红利的全面释放将为保险业注入强大的动力。

首先是外部环境变化的挑战。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对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金融业变革对保险业的挑战是全方位的。

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行业实践和监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金融综合经营和金融创新深入发展,金融风险的形成、传递机制越来越复杂和隐蔽。全球保险监管改革的大潮方兴未艾。

行业转型升级的挑战。行业转型升级的任务还任重而道远。保险业能否在固守传统领域的同时拓展新的空间?保险业如何在移动互联时代实现消费者和行业的共赢,而不是成为被颠覆的对象?保险监管如何把握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关系,更好地促发展和防风险?请大家共同思考。

(二)准确把握“十三五”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不断增强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是要保持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增长。二是要打造具有全球资源整合能力的现代保险市场。三是要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现代保险机构。四是要建设具有强大国际话语权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五是要提升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能力。

(三)牢固树立“十三五”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基本理念,不断增强保险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一是践行创新发展理念,处理好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的关系。创新必须要与市场接受程度、企业管理能力、行业监管水平相适应,要做到监管和创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二是践行协调发展理念,处理好发展速度和质量效益的关系。追求速度、质量、效益相统一,应该成为每一家保险公司的基因,不仅要追求自身的协调发展,也要加强自律,保护好赖以生存的行业环境,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三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处理好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绿色发展理念的核心是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保险业来说,实现绿色发展的关键就是要不断认识和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处理好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

四是践行开放发展理念,处理好对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关系。要进一步释放开放红利,充分利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在开放发展上迈出更大的步伐,积极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

五是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保险业要不忘初心,牢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不仅要注重提高经济效益,更要注重提高社会效益,让保险发展红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二、服务大局,对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战略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刻把握我国经济发展大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十三五”时期的发展主线。全行业要在正本清源、坚持“保险姓保”的前提下,提升保险供给质量、优化保险供给结构,主动对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实体经济提供有力支撑。保监会将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思路,继续深化监管改革,推动行业加快自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

(一)正本清源,坚持“保险姓保”不动摇

全行业必须准确把握保险的本质和功能,找准行业职能定位,锚定保障本位,坚持走科学发展道路。保险业要始终坚持“保险姓保”,处处体现保险业“扶危济困、雪中送炭”的宗旨,发展绝不能“跑偏”。

第一,坚持“保险姓保”是保险业体现行业价值的根基。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工具和财务稳定器,核心价值在于提供风险保障。通过购买保险,消费者可以获得损失补偿,或是实现人生不同阶段的财务平衡。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独有的,是其他行业不可代替的重要功能。

第二,坚持“保险姓保”是行业服务经济社会的根本要求。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和作用,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能力、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第三,坚持“保险姓保”是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日内瓦协会认为,传统保险业务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保险业不是系统性风险的制造者,而是系统性风险的承担者。

从国际经验看,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增长稳定,受经济周期的影响相对较小,这也是保险公司相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一个优势。保险业发挥好这个优势,就可以在应对经济周期波动方面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

下一步,我们要大力倡导“保险姓保”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保险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核心优势。

一是严把股东资格审查标准。要让那些真正想做保险的人来做保险,决不能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平台和“提款机”,特别是要在产融结合中筑牢风险隔离墙。

二是提升风险保障型业务发展能力。引导全行业围绕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变化,围绕城乡居民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热点升级,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找准保险业提供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切入点,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全面提升保险业的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是促进保险业务结构调整。按照突出主业的原则,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

四是规范保险投资运营行为。保险机构要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坚持保险资金服务保险主业。

(二)推进保险监管供给侧改革,优化制度供给

深化保险监管改革,有利于释放保险供给端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深化保险监管改革,必须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牢牢把握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不改变,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动摇,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推进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是牢牢把握保护好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目标导向。“十三五”期间,我们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建立更加完善的机制,创新更加有效的方式,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牢牢把握持续优化环境的政策取向。

一方面,着重优化法治环境。适应行业发展的新需要,推动《保险法》修订。探索建立保险监管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行政处罚程序。另一方面,着重夯实发展基础。要突出抓好行业风险数据库、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等一批重要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上海保险交易所的建设发展,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推动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能力和质量

保险业必须努力补齐总体规模偏小的短板,提高供给质量、优化供给结构。

一是推动产品服务创新。要针对社会结构转型、中产阶层崛起和消费习惯变化带来的新需求,大力开发保险新产品、提供新服务。保险必须更好地满足中等收入群体的保险需求。要围绕当前行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注重在专业领域深耕细作。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保险业务国际化的趋势,提高保险的国际业务供给能力。

二是支持商业模式升级。商业模式再造升级是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保险机构脱颖而出的重要法宝。比如在财富管理领域,老百姓的需求已延伸到投资管理、风险管理、退休计划以及财富传承等多个方面,单一的保险产品已经无法满足,必须要研发设计一揽子的保险解决方案。

今后,保险业要深入运用新技术,拉长服务链,提高精准定价能力,提高服务便利性,改进客户体验、增强客户粘性,加快推动商业模式创新。今后保险业要依靠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实现商业模式升级。

三是优化保险业务结构。近年来,保险业供给结构不断改善。下一步,我们要大力优化保险供给结构,抓好保险主业,加快发展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业务。此外,还要注重补齐保险供给的短板。我们要继续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在巨灾立法、扩大试点、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大力度,尽快将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纳入巨灾保险覆盖范围。

(四)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体现行业价值担当

“十三五”期间,保险业要积极探索新路径,更好地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体经济发展大局。要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为实体经济保驾护航,着力强化保险业在支持长期投资、拉动和促进消费、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保障农业生产、支持创新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作用,为实体经济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服务。

一是助力经济结构调整。保险业要找准着力点和切入点,发挥风险保障核心功能,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是助力创业创新。重点是完善以科技保险为核心的创新支持体系,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核心的融资增信服务体系。

三是助力重点领域投资。要积极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多种形式推进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新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同时,主动对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为过剩产能行业的并购重组、增资扩股提供资金支持。

四是助力社会治理。政府简政放权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一环。保险可以成为政府转变职能的有效抓手。要让保险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发挥保险业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方面的作用。要加快发展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医疗责任、公众责任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加快发展雇主责任保险、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还有在去产能过程中,保险业要为解决就业安置贡献力量。

三、补齐短板,构筑保险民生保障安全网

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事关群众福祉与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顺利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十三五”时期,保险业要把“增进民生福祉、让更多人民拥有更多获得感”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着力打造民生保障的安全屏障。“十三五”规划纲要直接提到保险18处,仅保险参与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内容就有7处。“十三五”期间,保险业要准确把握民生保障建设主要问题,积极推动完善民生保障体系,为“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织牢安全网。

(一)着眼服务民生,找准完善民生保障的主攻方向

保险业要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准确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找准行业参与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历史方位和发力方向。

第一,推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十三五”时期正是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阶段。保险业要从两个维度发力,推动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一方面,要增强消费者信心,持续增加有效需求。另一方面,要减少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助推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第二,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未来保险业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方面大有可为。

一是助推“银发经济”健康发展。针对老年人的消费需求、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开发适合老年人群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在为老年人送去更多关爱、提供更好服务的同时,赢得经济发展的“银发红利”。

二是助力实现“老有所养”。

三是助力完善健康保障体系。保险业要顺应国家大力推动医养结合、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大趋势,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着眼于促进全民健康素质提高,推动形成预防、医疗、康复、护理等相衔接的、贯通生命全周期的医疗服务体系。

第三,实现社会保障更可持续。保险在助力建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减轻国家社会保障的负担。另一方面,提高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通过一部分市场化、社会化服务替代政府公共服务,为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提供经办服务,实现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运营成本更低、服务更好、专业性更强。

(二)突出关键环节,抓好补齐社会保障短板的重点任务

保险业要及时对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迫切需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商业保险建成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柱。下一步,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第一,创新养老保险服务。一是参与养老保障体系改革。二是推动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出台,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制定税延保险监管制度,确保试点政策出台后能尽快落地实施。三是推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扩面。四是加快养老社区发展。

第二,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一是着力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健康产业链整合。二是着力推进税优健康险试点。三是着力发展商业护理保险。

第三,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市场化运作。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基本养老和社会救助等各类基本保障项目的经办服务,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减轻政府社会保障事务压力。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发挥保险公司优势,深入参与各地医保经办管理,实现“管办分离”,提高基本医保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形成多元经办、适度竞争、有序发展的经办格局。

第四,创造良好政策环境。推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修订和完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的行业标准。继续加强与财税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财税部门做好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争取试点政策尽快出台。对涉及民生保障的保险业务开展经常性检查,对违规经营、冲击监管底线的公司坚持“零容忍”,时刻保持警惕,发现一起彻查一起,决不姑息。

(三)创新体制机制,助力国家脱贫攻坚战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小康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小康,不能出现有人掉队。脱贫开发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也是“十三五”时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一个突出短板。保监会党委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专门下发了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

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保险扶贫工作会议的精神。前一阶段,保险扶贫工作已经开了个好头,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和认可。不少地方和公司还创新了颇具特色的保险扶贫模式,大家要相互取经、相互借鉴,把好的做法发扬光大。

重点还是要做好大病保险和农业保险。大病保险。要坚持在探索中创新模式,在实践中完善制度,确保大病保险发挥更大作用。一要做好制度设计,配合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大病保障方案,不断降低贫困人口起付线、提升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二要搞好精准对接,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实现保险与7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一步对接,使大数法则更精准地让“穷人”受益。三要提升专业水平,加强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专业队伍,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农业保险。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更好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一要在扩面上下功夫,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贫困地区农业保险保障程度。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资源投入,提高保险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二要在提标上下功夫,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增加保障品种,把土地流转和劳动力成本覆盖进来,使农业保险真正成为支农惠农、脱贫减灾的坚强后盾。

三要在创新上下功夫,紧紧围绕“精准”二字,针对贫困地区农业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积极发展涉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群众发展生产。

第二,要看到保险扶贫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还需要再接再厉,乘胜追击。下一步,保险扶贫要继续把重点放在创新体制机制上,把加快产品服务优化和推动支持政策升级有机结合起来。

一是创新保险扶贫产品开发。创新适宜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需求的保险产品,是保险扶贫精准发力的首要环节。要全面对接中央提出实施的“五个一批”工程,深入调研、分类开发、量身定做扶贫保险产品。

二是创新保险扶贫运营模式。要重视保险扶贫的市场化运营,通过创新运营模式降低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制定上门承保、简化保单、快速理赔等举措,确保投保便利、理赔高效。

三是创新保险扶贫支持政策。要积极争取支持,进一步降低贫困县保费补贴配套比例和贫困户负担的保费比例。要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贫困地区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确保扶贫制度的可持续性。要充分考虑保险扶贫产品的准公益性,积极争取税收、贴息补助等方面的优惠,对相关地区和业务实行差别化监管和差异化考核。要抓好保险行业扶贫点的脱贫攻坚工作。

四、守土有责,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防范风险是保险业永恒的生命线。“十二五”期间,保监会党委始终把风险防范工作摆在与促进行业发展同等重要的突出位置,加强改进保险监管,有效应对风险挑战,取得了积极成效。

行业发展快中见好,业务结构持续优化,资金运用比较稳健,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内控内审、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行业偿付能力总体充足,截至2季度末,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77%、217%、508%,远高于100%-150%的警戒区域。总的来看,“十二五”期间,保险业抵御化解风险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整体是平稳健康的,风险也是可控的。

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形势越是好,就越是需要我们保持冷静、居安思危。保险业必须做到提前研判、加强预测,积极主动应对,防止出现外部环境变化和自身应对不足带来的风险叠加效应。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基石。在整个“十三五”时期,保险行业和监管都必须把防风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具体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要重点防范十个方面的风险。

(一)公司治理风险。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围绕“公开”和“透明”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建设和监管,清理保险机构股权结构,厘清关联企业关系,不留空白和盲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保险机构股权变动、重大投资和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做出强制性规定,充分发挥公众监督和市场机制约束作用。

(二)产品风险。一是保险创新要守住风险的底线。二是要防范产品定价风险。三是要防止产品结构畸形的风险。对产品风险要高度重视,不断提高精算技术、产品设计和定价能力,优化业务结构,从源头上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资金运用风险。一是资本市场剧烈波动导致投资收益大幅缩水。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从去年最多时浮盈数千亿元,一度下降至全行业浮亏。1-6月保险资金投资收益2.49%,比去年同期下滑2.81个百分点。

二是企业债券违约殃及保险投资。2016年前5个月共30支债券违约,涉及本金超过200亿元。在“10中钢债”违约事件中,6家保险机构共投资6.1亿元,预计未来保险投资面临的市场信用风险将更加突出。这对保险机构如何更加审慎的进行债券投资,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保全已有投资提出很大的挑战。

三是境外投资不确定因素增多。目前,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仅占行业总资产的2%左右,风险总体不大。但是,当前国际经济、金融、政治局势变化较快,错综复杂,保险资金走出去还面临着当地监管规则、法律环境、管理体制以及汇率变动等风险因素,我们要把风险和挑战考虑的更加充分。

以在英国的投资为例,保险资金在英国投资了19.52亿英镑,其中不动产17.44亿英镑,占比89.3%。英国退欧公投之后的一周之内,英国有六只房地产基金宣布暂停赎回,两周之内有两只地产基金将估值下调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我们要对境外投资面临的风险保持高度清醒,努力做到控制数量、确保质量,全面提高资产配置水平。

(四)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主要是部分中小公司偿付能力存在较大压力。

根据最新测算,现在201家保险公司中有3家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还有一些中小民营公司偿付能力指标处于边缘位置,一旦市场发生波动,很有可能滑入不达标区间。

究其原因,一是经营理念粗放,有的公司采取“业务快速增长-增资-业务再快速增长-再增资”的发展模式,资本金消耗过快,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

二是投资模式激进,个别公司权益投资占比较高,资本市场大幅震荡的情况下出现严重亏损,侵蚀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较大资本缺口。

三是存在股权纠纷。个别公司因面临股权变更,股东未能迅速办理股权交割手续,资本金无法及时到位,导致其偿付能力不足。

下一步,我们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互联互通,使保险机构合理控制负债成本。定期开展偿付能力评估,及早发现化解风险苗头。要督促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增资等方式尽快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加强与偿二代有效对接的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建设。

(五)利差损风险。投资收益率下行与负债成本增加是行业利差损风险的主要成因。

从投资环境看,长期货币利率有可能继续下行,资本市场震荡波动,各类资产收益率持续走低,投资收益覆盖寿险保单特别是长期寿险保单成本的难度加大。

从寿险业务特性看,人身险产品负债成本的调整,通常滞后于实际投资收益率变化。普通寿险预定利率无法调整,万能险结算利率和分红险红利虽然可以调整,但为营销需要和减少退保风险,调整空间也不会太大。

寿险公司为吸引客户、提高产品竞争力,往往倾向于提高预定利率,进一步增加了刚性负债成本,加剧了利差损风险。

从历史教训看,我国寿险业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形成的利差损,曾经是行业发展的沉重包袱,到现在仍然没有消化完。

上世纪90年代,日本央行持续下调利率至1%以下,但寿险公司仍要为之前的长期寿险保单支付高达5%以上的利率,出现了巨额利差损,直接导致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等排名靠前的大型寿险公司倒闭。

这些教训刻骨铭心。

全行业要切实警惕利差损风险,必须做好应对的准备,加强对中长期宏观经济和利率走势的研究,强化产品设计与资产配置的协调互动,要注重结合自己的投资能力和资产配置来确定业务规模和产品定价。

保监会将继续完善产品定价利率与准备金提取、偿付能力相匹配的硬性约束,实施更加严格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制度,切实防范好利差损风险。

(六)流动性风险。目前比较常见的是满期给付与退保带来的流动性冲击。2016年满期给付与退保仍将处于高峰期,预计现金流出将达到1.1万亿元,其中,满期给付将达3162亿元,同比增长约32%;退保7820亿元,同比增长约11%。

目前,中短存续期产品引发的退保问题比较突出。通过这些产品,部分公司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退保压力也同步加大,预计2017至2018年,中短存续期产品引发的退保对行业将产生较大的现金流压力。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出台了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通知,循序渐进控制此类产品业务规模和占比,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

下一步,保险机构要从产品差异化、服务个性化等方面下功夫,逐步改善产品结构,走出“长险短卖”的怪圈。

(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主要表现为期限错配、收益错配等问题交织存在。一直以来,国内市场都缺少长久期、高收益的优质资产,保险业长期面临着“长钱短投”的问题。

近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公司集中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将其主要投向收益高、流动性低、期限较长的不动产、基础设施、信托等另类资产,以期获得较高收益,导致“短钱长投”问题凸显。

同时,在投资端收益持续下滑的情况下,有的保险机构依然在负债端保持高结算利率,资产负债匹配难度持续加大。

金融机构要想基业长青,就必须在资产负债的期限、收益、风险、流动性等方面做到相互匹配。

对保险机构来说,怎样才能做到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兼顾呢?核心工具就是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水平是衡量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未来发展潜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使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成为常态。

(八)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的风险。

一是综合经营,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参股或控股银行、证券、基金等非保险金融机构的案例越来越多,综合经营的范围不断扩展,业务和风险结构趋于复杂,关联交易增多,风险交叉传递的可能性加大。

如果公司内部的风险隔离和防火墙机制不完善,可能会产生较大风险。因此,重点要建立风险隔离“防火墙”机制,特别是防范非保险子公司风险向保险子公司传递。

二是互联网金融,一些互联网理财和P2P平台利用保险为其增信,而部分保险机构没有建立独立风险审核体系和人才储备,缺乏对P2P等信用风险识别能力,一旦出现违约,保险机构就将面临巨额赔付,这说明目前保险业离有效管控互联网风险还有较大差距。

因此,必须要割断跨市场风险的传播渠道,保险机构要健全独立的内部风险审核机制,同时加强与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合作,实行交叉验证审核。强化对借款人财务状况、关联债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从源头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防范风险向保险业传递。

(九)群体性事件风险。最大的两个导火索是非法集资和侵害消费者权益。

今年上半年,全行业共发生诈骗、侵占、非法集资等风险案件109起,已知涉案金额4.1亿元,其中非法集资案件13起,涉案金额3.29亿元,占涉案总金额的80%,非法集资对保险业的影响和冲击不容忽视。

保险从业人员以非保险身份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参与型案件7起、涉案金额2.83亿元,成为主要的案件类型。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督促落实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和保监局的属地责任,建立打早打小、打防结合的长效机制,切实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此外,少数公司漠视保险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一些苗头性问题在公司层面没有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矛盾激化升级,也成为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

近年来,保监会面对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大幅增长,2015年收到行政复议369件,行政诉讼100件。

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已收到行政复议181件,行政诉讼83件,其中绝大部分都是由于保险机构服务管理不到位、解决问题不及时所引起的。保险机构要切实落实消费投诉处理主体责任,争取在第一环节妥善化解矛盾。

保监会将继续加强对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案较多的保险机构采取重点措施。

(十)声誉风险。声誉对行业形象至关重要。“股神”巴菲特有一句名言,“如果有人导致公司亏钱,我可以理解,但如果让公司声誉蒙受一点点损失,我将残酷无情”。现在,对保险业声誉影响最大的是一老一新两个问题。

老的是销售误导与理赔难。这几年保监会在这上面下了很大功夫,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根除这个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这里我就不多说了。

下面我重点强调一下新问题,也就是热点问题引发的风险。这几年,少数公司进入保险业后,在经营中漠视行业规矩、无视金融规律、规避保险监管,将保险作为低成本的融资工具,以高风险方式做大业务规模,实现资产迅速膨胀,完全偏离保险保障的主业,蜕变成人皆侧目的“暴发户”、“野蛮人”。

这些保险公司激进的经营策略和投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媒体、网络的放大效应后有些问题甚至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

对于这些热点事件,尤其是负面新闻炒作的问题,如果不积极主动加以应对,就会产生大范围的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严重风险。比如,之前社会上出现了对万能险的大量误解、曲解甚至是抹黑的言论。

保监会通过权威专家解读、加强新闻发布、邀请媒体采访等方式,作了大量的舆论引导工作,阐释依法监管的原则立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很少有保险公司主动站出来,澄清社会上的错误认识,维护行业赖以生存的环境和土壤。

全行业要深刻地认识到,保险业的声誉是全行业共同的财富,如果行业形象破坏了,所有公司的利益都会受损。总之,全行业要高度重视声誉风险,不断加强舆情监测,提高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完善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学会发声、主动发声、统一发声,努力降低负面新闻炒作的可能性,有力维护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

最近,我们即将召开“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回头看”工作会议,大家要结合“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结合公司实际,系统梳理排查存在的风险隐患,从关键制度、岗位、人员入手,紧盯违法违规高发、频发的薄弱环节,以及新业态、新产品等容易产生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的可能缺失环节,完善制度机制,把防范风险的水平提高到更高层次。

同志们,今年是建党95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做了重要讲话,号召全体党员干部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现在,保险业已经有一支七、八百万人的队伍,其中党员人数数以百万计,这放在全国规模如此大的行业也是为数不多的,我们要想方设法把这支队伍的正能量释放出来,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和战斗堡垒作用,守纪律,讲规矩,确保保险行业始终行进在正确的道路上,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的进程中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