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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7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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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州市河顺镇东寨村人郑凤昌从2005年10月份接管林钢尾矿库,在2006年4月6日与林州市林钢钢铁有限公司(原濮阳林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郎垒尾矿库综合治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第三条:为了配合完善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乙方(郑凤昌)可以在尾矿库内土地复垦复耕、栽种树木,并对此做好看管工作。

    同年8月1日郑凤昌与林州市林钢钢铁有限公司签订《石村铁矿郎垒尾矿库综治补充协议》,就有管理尾矿库的管理事项进行了补充规范。十年来,在承包期间,郑凤昌投入了700余万元的人力财力,将尾矿库区全部进行了复垦治理,其中的养殖业和经济林初见成效。

    然而在2016年3月12日上午8:30,尾矿库区域开进两辆可疑车辆,十余保安人员随后进入尾矿库,将干活的人全部赶走。紧接着保安人员砸坏尾矿库大门并掀翻到沟里,拔起并损坏已种植荣获国家科研进步奖的锦绣红苹果树数百棵。事后得知,当时突如其来的破坏行为,是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为。

    林州市林钢钢铁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郑凤昌的同意下,早在2015年11月27日,擅自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林钢南北尾矿库管理使用合同》,将尾矿库的所有权归到自己名下,由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现在林州重机每天派十余名无业人员轮番看护尾矿库,强制现场所有机械停止工作。

    郑凤昌告诉记者,现在等待急需栽的树有数万棵,林钢重工的所作所为已经造成严重的困扰,如再不解决, 将造成数十万元的损失。更为重要的是,林钢重工正在耽误尾矿库春季植树季节,一旦到了植树季, 尾矿库的安全究竟由谁来负责?

    一系列的恐吓和蛮横无理的解决手段给郑凤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形象。为此,郑凤昌特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领导反映,望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此事, 过问此事, 给郑凤昌一个满意的答复。还承包人一个公道。

郑凤昌反映问题如下:

    我叫郑凤昌,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河顺镇东寨村,身份证号:410521195710286033, 电话:15083013166。

    因“林州市林钢钢铁有限公司”(原濮阳林县钢铁有限公司)在七十年代初期征收了我村部分土地用于铁矿磁选后排放废弃矿渣,1996年停产后,留下一望无边的尾矿起伏不平的沙滩335亩,其中有三个大坑,最深63米,和随时都有可能崩塌的十余米高的堤坝,公司为了减少对该管理上的损失及重大责任,于2004年将这尾矿区域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权全部交给了我们,2006年后又陆续签定了郎磊尾矿库综合治理补充协议书, 附件(一)、(二)、(三),协议书第二条规定,“乙方有义务配合矿山尾矿库管理人员对防洪渠 、 坝体等完成日常看管和修护工作,特别是汛期,要加强巡逻,防止决口和溃坝,保障维护安全,第三条规定, 为了配合完善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乙方可以在尾矿库内土地复耕,栽种树木,并对此做好看管工作” , 如今,我经过十余年时间,投入700余万元的人力财力,将这尾矿库区全部进行了复垦治理,其中的养殖业和经济林初见成效,但“林州市林钢钢铁有限公司”在未与我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27日擅自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签订了“林钢南北尾矿库管理使用合同”附件(四),严重地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由于对方势力庞大,采取非常手段,每天派十余名无业人员轮番看护,强制现场所有机械停止工作,打跑我雇佣的二十多名农夫,对我原先栽种的红苹果树进行毁坏,附件(五),不但造成区域内我的养殖和各类果树的有效管理,并且使我花费数十万元购进的昂贵的各种果树苗,无法及时栽植被损毁 , 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我投诉无门,求救无音的情况下,特向贵报、社、站就此事进行跟踪关注,公布于社会,揭露一女二嫁合同背后的黑色钱权交易真相,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

事项:

  1、请求政府责令林州市林钢有限公司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反映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2、请求政府尽快协调解决反请求映人正常植树问题,把损失降到最低。

  3、请求政府责令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尽快撤离。

  4、请求政府责令林州市林钢有限公司、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反映人损失。

特此申请

申请人郑凤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