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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点击:

  湖南法院网讯 离婚时约定小孩跟随母亲生活,但小孩在日常生活中由父亲及其祖父母照顾,小孩愿意跟随父亲生活。父亲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征询了小孩的意见后,将小孩的抚养权判给了父亲。

  原、被告婚后于2004年6月10日生育一子彭甲,2015年11月6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彭甲由被告龙某抚养,原告彭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但原、被告离婚后,小孩彭甲仍跟随原告及其祖父母共同生活,其日常生活均由原告及其祖父母照顾,庭审中小孩表示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双方虽协议婚生子彭甲由被告抚养,但双方离婚后,彭甲仍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未尽到对彭甲的抚养、教育义务,且彭甲也表示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相关情况综合判断确定,将小孩彭甲的抚养权判给原告彭某,并判决被告龙某支付小孩抚养费。

  法官提醒,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变更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同时应征询满十周岁小孩的愿意。